事件背景
7 月 11 日,國內存儲晶片龍頭長鑫科技公布 IPO 承銷團名單。中金、中信建投擔任聯席保薦與主承銷商,國泰海通、國元證券、華泰聯合、招商證券擔任聯席主承銷商——共 6 家頭部投行組成了媒體稱作「豪華承銷團」的陣容。
表面上看,這反映了長鑫科技作為「國產存儲第一股」的重要性。更深層的問題在於:多家主承銷商同時也是長鑫科技的股東。
利益衝突的實際運作
假設中金公司既是本次 IPO 的主設計者,又持有長鑫科技股份。中金面臨一個隱形的決策矛盾:
路線 A:以發行人利益優先 - 推動較低的發行價格 - 說服潛在股東「這家公司被低估了」 - 結果:長鑫科技融資額較小,但股價上市後被低估、容易炒高 - 中金的股份在二級市場獲利豐厚
路線 B:以承銷費利益優先 - 推動較高的發行價格 - 強調風險定價、市場冷靜 - 結果:長鑫科技一次性融資額更大,但股價上市後難有炒作空間 - 中金的承銷費收入和股份增值都受損
在現實中,投行會潛意識地傾向路線 A——因為股權收益的時間跨度更長、金額通常更大。而股權利益對承銷費的「拉動」是隱形的——沒人會明確寫「因為我們是股東,所以故意降低發行價」。
為什麼說「不是貪污,是激勵對齐失效」
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對投行股東身份有披露要求,中國監管也有類似規定。長鑫科技這筆交易並非違法——它只是將衝突制度化了:
1. 信息不對稱:散戶投資者知道投行是股東,但不知道這如何影響了定價。 2. 激勵信號傳導:投行內部團隊看到「IPO 主承銷 + 股份持有 = 雙重收益」,自然傾向參與類似交易。 3. 軟性操縱:沒有明確違規,只是在整個交易設計過程中的無數個微決策——"我們要不要更保守地定價?"——都傾向對股東有利。
歷史對比:1990 年代互聯網泡沫
1999-2000 年,高盛、摩根士丹利等投行既做 IPO 承銷、又在內部投資部門持有科技股。這導致了著名的「分析師衝突」:投行的研究部門給互聯網公司 5 星評級,而交易部門已經賺足了承銷費與股份增值。當泡沫破裂時,散戶投資者損失慘重。
SEC 後來要求投行必須将研究部門與承銷部門分離(Chinese Walls),但隔離牆對股權衝突的約束力有限。
長鑫科技案例的特殊性
國內類似的「豪華承銷團 + 股東身份」現象更普遍。原因包括:
1. 國企背景複雜:長鑫科技的股東名單中,也包含各類政府産業基金、地方開發公司等,這些機構往往同時是主要客戶。 2. 融資稀缺性:存儲晶片融資難度極高,能參與的投行就那麼幾家。這幾家也往往是主要股東。 3. 監管寬鬆:相比美國,國內對投行股東身份的定價偏差監督力度相對較弱。
對散戶投資者的意義
如果妳準備認購長鑫科技 IPO,需要問自己:
- **發行價是真實估值嗎?** 6 家投行既是定價者又是大股東,他們的定價至少被「優先考慮自身股份升值」的激勵汙染了。
- **承銷團的重量是機構信心還是利益綁定?** 「豪華承銷團」可能反映重要性,也可能只反映這家公司值得多家機構參與套利。
- **股價上市後的走勢誰受益最大?** 如果股價暴漲,承銷商的股份增值遠超散戶的申購回報。
制度層面的反思
這個問題沒有簡單解——完全禁止投行持股會降低其對交易品質的監督動力;完全容許持股則激勵扭曲。但可以改進的地方包括:
1. 強制披露持股比例與預期退出時間表 2. 對股東投行參與 IPO 定價的獨立性審查 3. 散戶應該清楚地知道 IPO 定價的衝突成本
長鑫科技的承銷團名單本身沒有問題,但透過這筆交易,妳可以看到現代金融市場中「中介機構多重身份」帶來的隱性成本——它不會出現在招股書上,卻真實地影響了每一筆融資的成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