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件背景
44 歲的德州男子 Michael Butler 駕駛特斯拉 Model 3,在今年 6 月衝進一棟民宅、導致屋內一名女性喪生。逮捕文書顯示,Butler 聲稱當時啟動了特斯拉的「完全自動駕駛」(Full-Self Driving, FSD)系統。目前他面臨過失致人死亡罪名。
這起事件的核心爭議不在於撞擊本身,而在於:當司機聲稱讓機器開車時,責任邊界在哪裡?
責任歸屬的三方困局
### 1. 為什麼不能全怪司機?
如果 Butler 真的「信任 FSD 系統」而不操控方向盤,那麼他的過失性質是什麼?是「不該相信自動駕駛」的過失?還是「啟動 FSD 後沒有持續監視路況」的過失?但 FSD 的行銷詞彙本身就暗示「可以解放駕駛者注意力」。這裡出現了第一層責任模糊:技術公司用宣傳語言暗示系統能做的事,遠超過其實際安全承諾。
### 2. 為什麼不能全怪特斯拉?
從法律角度,產品責任(product liability)有個經典問題:企業對「可預見的誤用」要負責嗎?如果 FSD 的使用者手冊明確寫著「駕駛者必須始終保持警覺」,那麼 Butler 無視警告、讓系統完全自主、這算誰的責任?
但這裡有個邪惡細節:特斯拉多年來在營銷、名稱、功能宣傳上、都在*暗示*(不是明說)FSD 已經接近完全自動駕駛。當宣傳與警告之間出現矛盾時,一般使用者會相信哪個?法律上「合理人測試」(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)在這裡開始失效——因為沒有「合理的基準」來定義 FSD 到底能幹什麼。
### 3. 為什麼不能只怪法律架構?
美國大多數州的自動駕駛法規還停留在「試驗階段」的框架。責任分配的法律先例極少。保險怎麼算?駕駛者責任險要不要保特斯拉?特斯拉能否聲稱「用戶誤用 FSD」而免責?這些都是懸而未決。
結果是:每一個參與者都能合理地說「那不是我的責任」。
為什麼這是原則、不只是個案?
這套模式會一次又一次地重現:
- **無人機監管**:誰為無人機傷人負責——操作者、製造商、還是市政府沒預先禁飛?都能各有說法。
- **推薦算法傷害**(如 TikTok 推薦誘發自殺):平台能聲稱「算法只是工具、用戶選擇看什麼」;用戶能聲稱「我不懂算法如何運作」;監管機構能聲稱「這是市場問題」。
- **AI 醫療診斷**:病人用 AI 工具自診後延誤治療、誰賠?使用者、軟體商、還是醫療監管機構?
共性:責任分配的經典框架(個人過失、產品責任、企業過失)都基於「清晰的因果關係」。但當技術系統變成「準自主」時,因果鏈變成了三角形——沒有人能被完全指責,也沒有人能完全豁免。
這為什麼會發生?
### 誘因錯位
技術公司想誇大能力(吸引早期採用者、推高股價),但又想最小化法律責任(寫進小字的免責條款)。結果就是宣傳語言、使用者界面、行銷材料全都在說「很安全」,而法律文件在說「完全不安全、駕駛者全責」。
監管機構沒跟上技術速度。美國聯邦公路安全管理局(NHTSA)對 FSD 的調查已經持續 4 年,但還沒有明確判定 FSD 是否構成「自動駕駛系統」或只是「駕駛輔助工具」。名稱模糊,責任框架也就模糊。
使用者處於資訊不對稱地位。大多數駕駛者無法理解 FSD 的實際能力邊界。他們依賴宣傳語言與其他用戶評價,而非官方文件。
### 法律框架的時間滯後
責任法(tort law)發展於 19 世紀,核心假設是:傷害來自明確的行為人。一個木匠砸傷了你的腳,責任清晰。但當傷害來自「系統決策 + 人的信任 + 技術設計的交互作用」時,法律語言本身就不適用了。
現實困境
### 檢控的邏輯問題